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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资产[2014]263号)
发表日期:2020-02-12来源:

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及《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厦府〔2002〕24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转让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动车及账面净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进行。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各国有企业按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后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二、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建立并完善关于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出让方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公开交易申请。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报纸公开发布转让信息,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行为出具鉴证书。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六)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资产转让挂牌底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有关企业凭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给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过户等手续。对不能出具规定材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拒不执行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执行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不认真、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规范开展企业资产转让相关业务。

  

七、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