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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国资产[2014]346号)
发表日期:2020-02-12来源: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产〔2007〕546号)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地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更好提高评估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核准管理的有关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严格按厦国资产〔2007〕546号规定办理,所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须对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准过程中如发现评估报告对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目的的情形应中止核准程序。


二、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备案管理单位的划分

1.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按照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负责办理备案;


2.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市国资委、管委会和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其中:

(1)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账面原值100万以下的资产(土地、房产除外)进入合法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办理备案;

(2)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除第(1)项经济行为以外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均由所出资企业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3)委托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初审后报管委会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根据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十条规定,其经济行为涉及的账面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下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1.根据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十条经济行为涉及的账面资产价值2000万(含本数)以下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程序为:

(1)评估委托主体的国有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产权关系上报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审核;

(2)所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对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审核通过后,所出资企业自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4)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


2.根据厦国资产〔2007〕546号第十条规定,其经济行为涉及的账面资产价值2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办理程序为:

(1)评估委托主体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产权关系上报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审核;

(2)所出资企业公开选择市国资委评估专家库内不少于3名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所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对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审核通过后,所出资企业自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5)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


3.以上情形在市国资委备案审查过程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复核的,可另请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4.所出资企业应参照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企业专家评审规定。


(三)经市国资委、管委会、所出资企业办理的备案项目的评估备案表分别由市国资委、管委会、所出资企业进行编号和实施档案管理。


三、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初审或办理评估备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厦国资产〔2007〕546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6.评估依据;


7.评估项目的账面净值与评估值的差异的合理性;


8.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9.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10.评估结论;


11.特别事项说明;


12.评估报告附件等内容。


四、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工作,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二)市国资委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2.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评估工作底稿;


8.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9.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10.其他有关情况。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评估数据汇总、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国资委。


五、其他


(一)市国资委对拟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评估报告有明显瑕疵的,须退回评估报告给相关企业,并出具《评估报告退回登记表》给相关方。《评估报告退回登记表》作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一年内累计2次(含同一份评估报告2次)收到《评估报告退回登记表》的评估机构将在所出资企业中进行通报,并作为建议不列入备选库的重要依据。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