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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厦国资产[2016]410号)
发表日期:2020-02-12来源:

各所出资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各所出资企业实行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五)企业产权转让;


(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


(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


(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公示;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五)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布。


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


(一)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名称、资质及注册评估师姓名;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四)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同时对土地、建筑物(构建物)、主要机器设备、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金额较大的应收项款及应付款项等的简要情况以及相关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值率作出说明;


(五)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及特别事项说明;


(六)组织公示的单位即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如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以上公示内容相关资料由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会同评估中介机构出具。


四、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程序


(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由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


(二)评估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将评估报告审定稿提交给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进行公示,并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相关工作。


(三)评估中介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审定稿及相关资料后,资产占有单位 (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将公示内容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方式进行公示。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公示应分别在各经营场所同时进行。


(四)公示期间,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与评估中介机构一起进行答疑和情况核实,并由评估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五)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六)公示范围内的职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五、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期限


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结果处理


公示期满后,所出资企业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表》上签署监督意见并盖章后,在报送资产评估报告时一并报市国资委(委托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报管委会)。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七、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购并等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八、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印发